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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用人单位要对农民工支付医疗保险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6-22 14:57)    点击:295

  城镇用人单位要对农民工支付医疗保险

  巴中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为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只保缴费当期,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三是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时可选择统帐结合、单建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其参保,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单独参保的和进城务工人员注册从事城镇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四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同时参加医疗保险;五是参加了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全年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首先解决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问题。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统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统筹。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按季度或半年征收。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也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原则上在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大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可在施工地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当期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主要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支付标准确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就近就地的原则就医。在省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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