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春镐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隋春兰与王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6-13 11:48)    点击:313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5民初717号
原告:隋春兰,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韩春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茹玲,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系隋春兰的女儿。
被告:王岳林,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隋春兰与被告王岳林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岳林的委托代理人韩春镐、被告王岳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岳林支付购房款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计算至购房款全部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3日,我将房屋(房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号)卖给王岳林,双方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产权过户手续完结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王岳林至今未支付房款。
王岳林辩称,不同意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我与隋春兰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属实。隋春兰是我的母亲,双方于2013年达成口头约定,由我对我父亲王玉泰进行赡养,赡养费用折抵购房款。我已支付了赡养费3.3万元左右,所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3日,隋春兰与王岳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隋春兰将其名下房屋(房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号)出售给王岳林,售价为4.5万元,房款支付时间为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结后,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房屋过户税款由王岳林负担。同日,王岳林缴纳了房屋过户手续费460元,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龙国用2015第××××××号)过户手续,王岳林占有使用房屋至今。王岳林至今未向隋春兰支付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协议书、税收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原、被告的陈述。
王岳林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购物收据、殡葬费用收据,因上述证据显示内容为王岳林赡养其父王玉泰及办理殡葬事宜所支付费用,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王岳林还提供(2015)龙民一初字第354号案件庭审笔录、上诉状,因隋春兰就(2015)龙民一初字第354号案件已提出撤诉,且证据内容中未显示已收到过购房款及双方达成以赡养费用折抵购房款的内容,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隋春兰与王岳林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王岳林也已占有使用房屋,王岳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日向隋春兰支付购房款。现王岳林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隋春兰要求王岳林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隋春兰提出的逾期付款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限额,本院予以支持。王岳林提出与隋春兰达成口头协议,以赡养费折抵购房款的主张,因王岳林未提出证据佐证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且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未体现该内容,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岳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隋春兰支付购房款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支付全部房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王岳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季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爱玲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春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春镐律师,韩春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春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44373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春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延边律师 | 延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春镐律师主页,您是第23875位访客